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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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前瞻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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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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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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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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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500MA51M51T4D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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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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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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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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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市监不罚〔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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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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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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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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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7日,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没按国家规定的期限报送2023年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行为,其行为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嫌疑,为查明实况,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办案人员对当事人采取了询问等调查方式及手段,本案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23年企业年度报告于2024年8月29日才报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逾期,2024年7月4日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9月13日向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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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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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当事人逾期年报时间短又及时改正,消除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本案实况,依照过罚相当原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加强行业法律法规学习,保证合法经营,违者我单位将按规定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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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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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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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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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加强行业法律法规学习,保证合法经营,违者我单位将按规定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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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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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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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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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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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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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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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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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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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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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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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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