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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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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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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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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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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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1581MA4Y0L8G4G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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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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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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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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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烟处﹝2024﹞第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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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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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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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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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时,经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后,对当事人郑志洲(许可证号:440662032081)位于陆丰市甲子镇城东东门头街4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郑志洲存在违法经营卷烟行为,现场依法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中华(硬)7条,共计1个品种7条。卷烟的32位码都已经被刮掉了,无法识别来源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及价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44N3002018),并告知当事人7日内到陆丰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四中队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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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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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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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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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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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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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3150元5%的罚款,即罚款1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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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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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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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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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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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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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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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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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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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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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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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陆丰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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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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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陆丰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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