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郑志洲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81MA4Y0L8G4G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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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郑志洲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陆烟处﹝2024﹞第0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18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时,经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后,对当事人郑志洲(许可证号:440662032081)位于陆丰市甲子镇城东东门头街4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郑志洲存在违法经营卷烟行为,现场依法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中华(硬)7条,共计1个品种7条。卷烟的32位码都已经被刮掉了,无法识别来源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及价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44N3002018),并告知当事人7日内到陆丰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四中队接受调查处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依法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3150元5%的罚款,即罚款157.5元。
罚款金额(万元): .01575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2/26
公示截止期: 2027/12/26
处罚机关: 广东省陆丰市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陆丰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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