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陆丰市甲西镇自丰杂货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81MA50NBH0XJ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
法定代表人: 李自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陆烟处〔2025〕第1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2025年9月17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对陆丰市甲西镇濠头村8巷持证户李自丰(许可证号:440662031470)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李自丰涉嫌有违法经营卷烟行为,现场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牡丹(软)1条、玉溪(软尚善)1条,共计2个品种2条。卷烟的32位码为5051924516829312/WZYC330302202***等(详见涉案卷烟32位码情况登记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及价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现场无法辨别卷烟真伪,需要送检鉴定,为了进一步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44N3002481),因当事人未在现场,现场负责人为其侄女,并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陆丰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三中队接受调查处理。我局依法立案后查实,涉案卷烟2个品种2条为当事人李自丰所有,李自丰持有我局核发的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从2025年09月26日起至2028年09月30日止,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为440662031470。涉案卷烟是当事人在门店向陌生人购买的,后又被当事人用于门店零售的,尚未进行销售就被我局查获。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及价格证明,同时,涉案卷烟经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真伪,鉴定结论均为真品卷烟。涉案卷烟均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经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5年度全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的价格计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烟计〔2025〕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核价,涉案卷烟价值为人民币420元。另经核实,截至目前为止当事人从未因违法经营卷烟行为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过。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笔录。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4.涉案物品核价表。5.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6.询问笔录。7.照片。8.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9.现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10.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11.营业执照照片。12.涉案卷烟32位码情况登记表。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和《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依法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依法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420元5%的罚款,即罚款21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021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05
公示截止期: 2028/12/05
处罚机关: 广东省陆丰市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陆丰市烟草专卖局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