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海丰县梅陇镇金熙贸易商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21MA563LC87T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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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冯建霖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海烟处﹝2025﹞第1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对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梅陇镇新兴路35号(自主申报)持证户冯建霖(许可证号:441521143594,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21MA563LC87T)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双喜(硬01)76条、双喜(硬金五叶神)47条、芙蓉王(硬)52条等,合计68个品种479条,部分卷烟的32位码都被刮掉了,无法识别。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因现场无法辨别卷烟真伪,需要送检鉴定,为了进一步做好调查取证,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依法对上述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44N5002226、附物品清单编号:44N5000097、44N5000098)并将第二联"送达"交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海丰县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处理。以上检查均有拍照记录。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冯建霖是个体经营户,并以自己名义领取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是:441521143594,有效期限:自2024年6月25日至2027年5月31日。202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冯建霖的经营场所内现场查获的卷烟:双喜(硬01)76条、双喜(硬金五叶神)47条、芙蓉王(硬)52条、中华(软)2条、双喜(经典工坊)4条、好猫(长乐九美)3条、金圣(滕王阁·紫光)3条、黄鹤楼(硬奇景)3条、真龙(起源)3条、白沙(硬精品三代)5条、黄鹤楼(硬银紫)5条、云烟(软珍品)4条、大前门(短支)2条、双喜(硬蓝红玫王)4条、云烟(紫)2条、利群(长嘴)2条、利群(软阳光)2条、黄鹤楼(软蓝)2条、南京(十二钗烤烟)3条、芙蓉王(硬闪带细支)5条、双喜(硬经典)3条、双喜(硬经典1906)10条、红旗渠(新版银河)5条、中华(双中支)17条、双喜(硬晶彩好日子)14条、双喜(硬世纪经典)11条、天子(中支)5条、中华(硬)8条、利群(阳光尊中支)4条、黄金叶(商鼎)6条、黄山(小红方印)6条、中华(细支)5条、七匹狼(红)3条、双喜(硬精品好日子)4条、贵烟(跨越)5条、天子(硬品龙凤呈祥)5条、利群(软蓝)2条、云烟(小熊猫家园)3条、黄鹤楼(视窗)5条、中南海(冰耀中支)4条、黄金叶(乐途)5条、玉溪(软)8条、牡丹(软)10条、双喜(软01)6条、钻石(荷花)20条、双喜(软珍品好日子)3条、双喜(硬红五叶神)3条、七匹狼(银中支)2条、牡丹(红中支)5条、钻石(软荷花)3条、红双喜(硬上海)3条、钻石(细支荷花)4条、钻石(双中支荷花)5条、黄山(红方印细支)6条、双喜(硬金樽好日子)2条、双喜(硬祥和好日子)3条、利群(新版)3条、利群(楼外楼)4条、双喜(细支金樽好日子)3条、双喜(软经典1906)5条、双喜(软经典)4条、南京(炫赫门)3条、利群(西子阳光)2条、双喜(花悦)3条、好猫(细支长乐)3条、云烟(细支云龙)3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2条、芙蓉王(硬细支)2条,合计68个品种479条。经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均为真品卷烟。经查验,涉案卷烟中,部分卷烟条盒32位码来源地为江苏省南通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江西省吉安市、湖南省、重庆市北碚区、重庆市渝北区、山东省潍坊市、江西省九江市、上海市闵行区,一部分卷烟条盒32位码码段损毁无法确定来源地,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违法经营事实,并供认该批卷烟是一位中年男子送货上门销售时购买的,是以现金的方式付款,没有开具购进该批卷烟的有效票据证明,无法提供价格证明。该批卷烟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当事人无产生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粤烟计[2021]55号)以及《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5年度全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的价格计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烟计〔2025〕1号)等有关规定,本案的总案值为105240元。另据调查当事人冯建霖曾于2022年7月4日因销售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卷烟共计4个品种10条。后被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对销售销售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将其所销售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3条予以没收;对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行为,责令停止销售,按其销售总额365.2元处以20%罚款,即罚款人民币73.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及《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规定的裁量执行标准。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涉案卷烟进货总额105240元处以9.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9997.8元。
罚款金额(万元): 0.99978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03
公示截止期: 2028/12/03
处罚机关: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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