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市城区阿超牛腩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02MABM13MT8L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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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蔡银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市监处罚〔2025〕1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牛腩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正在使用的1台"金煌"牌电子秤未见检定标签,无铅封,当事人无法提供强检证书。放置0.2kg重物,按电压键,重量处显示0.48,按找钱键,重量处显示0.40,按单价1键,重量处显示0.46,按动态键,重量处显示0.52,按单价2键,重量处显示0.44,按计数键,重量处显示0.50,按单价3键,重量处显示0.42。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该秤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相关规定,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对涉案1台电子计价秤实施扣押。经查,该秤存在原厂铅封被破坏,能通过进入程序随意改变秤的重量(在电子秤上按"88+去皮"键,可随意改变秤重量程序)不符合项,为Ⅲ级不合格计量器具。在已配备经检定合格电子秤的情况下,当事人仍选择使用此具备计量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并实际操作该功能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没有发现相关销售台帐,当事人也无法提供通过计量作弊获得的收入,致使违法所得难以认定。
处罚依据: 当事人在已配备检定合格电子秤的前提下,仍选择使用该具备计量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其主观使用意图明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销售、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规定,构成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四)销售、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2.罚款1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5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02
公示截止期: 2026/03/02
处罚机关: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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