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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海丰县梅陇万嘉隆商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21MA52TA388A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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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朱兆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海烟处﹝2025﹞第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5年3月10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对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梅陇镇工业区东风路口对面公路东边A1栋第一、二间持证户朱兆金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未在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双喜(硬01)1条、钻石(荷花)1条、黄鹤楼(硬银紫)1条、黄鹤楼(软蓝)1条,合计4个品种4条,卷烟的32位码都被刮掉了,无法识别。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因现场无法辨别卷烟真伪,需要送检鉴定,经领导批准,我局将涉案卷烟先行登记保存。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朱兆金是个体经营户,并以自己名义领取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是:441521141153,有效期限:自2022年11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朱兆金的经营场所内现场查获的卷烟经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均为真品卷烟。双喜(硬01)1条、钻石(荷花)1条、黄鹤楼(硬银紫)1条、黄鹤楼(软蓝)1条,合计4个品种4条涉案卷烟条盒上32位码都被涂刮,无法辨别来源地,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本案的总案值为780元。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违法经营事实,并供认该批卷烟是一位男子送货上门销售时购买的。另据调查当事人朱兆金曾于2019年6月4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被我局于2019年7月16日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涉案卷烟进货总额910元处以5%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5元,决定书号是海烟处﹝2019﹞第184号;2022年8月5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被我局于2022年10月12日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涉案卷烟进货总额1920元处以5%罚款,即罚款人民币96元,决定书号是海烟处﹝2022﹞第149号。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身份证原件照片、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原件照片、现场查获卷烟品牌照片、涉案卷烟实物、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涉案物品核价表、涉案卷烟条盒32位码情况表、历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历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照片。该案当事人经营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当事人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已经被我局处罚两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项及附件规定的裁量执行标准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三次以上实施涉烟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从重处罚,按涉案卷烟进货总额780元处以8%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62.4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0624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4/01
公示截止期:
2028/04/01
处罚机关: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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