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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海丰县城东永盛百货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21MA52FW4M2P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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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吴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海烟处﹝2025﹞第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5年3月6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对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城东镇龙山村委上墩北路路口1号持证户吴妹(许可证号:441521141023)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卷烟:双喜(硬经典1906)、双喜(硬晶彩好日子)、椰树(硬)等共计5个品种6条整(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44N5002083),卷烟的32位码都已经被刮掉了,无法识别。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因现场无法辨别卷烟真伪,需要送检鉴定,经领导批准,我局将涉案卷烟先行登记保存。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吴妹是个体经营户,并以自己名义领取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是:441521141023,有效期限:自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1月30日。2025年3月6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对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城东镇龙山村委上墩北路路口1号持证户吴妹(许可证号:441521141023)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卷烟:椰树(硬)1条、双喜(硬晶彩好日子)1条、黄果树(长征)1条、天子(中支)1条、双喜(硬经典1906)2条,合计5个品种6条。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经领导批准,我局将涉案卷烟先行登记保存。涉案卷烟经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均为真品卷烟。涉案卷烟椰树(硬)1条、双喜(硬晶彩好日子)1条、黄果树(长征)1条、天子(中支)1条、双喜(硬经典1906)2条,合计5个品种6条的卷烟条盒上32位码都被涂刮,无法辨别来源地,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违法经营事实,并供认该卷烟是开一辆红色摩托车的青年男子送货上门兜售时跟其购买的。本案的总案值为860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身份证原件照片、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原件照片、现场查获卷烟品牌照片、涉案卷烟实物、《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涉案卷烟条盒32位码情况表。该案当事人经营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及《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规定的裁量执行标准。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其涉案卷烟椰树(硬)1条、双喜(硬晶彩好日子)1条、黄果树(长征)1条、天子(中支)1条、双喜(硬经典1906)2条的进货涉案总额860元处以6%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1.6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0516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4/01
公示截止期:
2028/04/01
处罚机关: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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