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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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东洲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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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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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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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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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5007192472159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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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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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向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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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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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自然资执法﹝20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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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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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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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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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东洲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办理农转用手续,擅自动工建设石鼓山景区项目,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红海湾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前期调处上报情况,我局于6月5日派执法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核查发现石鼓山景区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我局现场责成东洲街道办事处落实整改。东洲街道办事处于6月21日向我局报送了《关于东洲街道石鼓山景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两处永久性建筑物的整改方案》,现场未完成整改工作,我局于6月26日对东洲街道办事处非法占地建设石鼓山景区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东洲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办理农转用手续,于2022年8月擅自动工建设石鼓山景区,主要包含凉亭公园、海滨地质地貌博览教育基地、景观平台、牌楼侧小广场和游客服务中心等,经实地测绘,违法占地建设部分面积5445.81平方米;经套合建设上一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非法占用一般农用地4202.20平方米,建设用地1243.61平方米;经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 年,下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 1517.65 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面积 3928.15 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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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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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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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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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其他-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在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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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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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捌万玖仟贰佰贰拾叁元贰角(¥1389223.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鉴于相关违法地块已经申请调整规划为建设用地,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2.3“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作出了重大调整,违法用地的规划土地用途发生重大变更的,可以按照从轻原则判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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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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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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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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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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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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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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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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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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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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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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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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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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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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