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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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联安联隆农资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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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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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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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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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1521MA4WMAUP62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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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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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柔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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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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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农农)(肥料)罚〔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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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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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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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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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收到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关于
2024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L20240082)显示,2024年5月10日对海丰县联安联隆农资经营部抽检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中微量元素含量不足。抽检的样本“含氨基酸水溶肥料(SW051064)”中检测出微量元素
0.4g/L,标准要求不低于20g/L;铁0.2g/L,标明值要求不低于
15g/L;锌0.2g/L,标明值要求不低于4g/L;锰9.1×10^-3g/L,标明值要求不低于16g/L,判断该批样本为不合格产品。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L20240082)送达了海丰县联安联隆农资经营部,由当事人叶柔干直接签收,并告知其销售的肥料产品中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2024年10月2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联安镇联隆农资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查:联安镇联隆农资经营部于2024年5月2日在陆丰市华发农资经销商购进“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一箱
(12瓶),截止2024年6月10日共出售了8瓶(含抽检的2瓶)。在收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L20240082)后于2024年6月28日将剩余的4瓶退回经销商。2024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叶柔干开展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联安镇联隆农资经营部销售的肥料产品中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且该批肥料(12瓶)以每瓶40元的价格售出了8瓶,销售收入共320元,当事人对此违法事实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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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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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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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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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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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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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元整(¥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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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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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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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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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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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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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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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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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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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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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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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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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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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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