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市天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21MAC858DN68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
法定代表人: 黄志辉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尾市监处罚〔2026〕1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及经营食品广告中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
违法事实: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当事人经营食品广告中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86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美宜年-鱼胶原蛋白肽片"71盒。当事人经营食品广告中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责令停止发布食品广告中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处罚款50000元。以上并处罚没款合计51386元。
罚款金额(万元): 5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138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11/03
公示截止期: 2029/11/03
处罚机关: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