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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市宏宝隆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21MA57FQBR63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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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林振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环海丰罚〔2026〕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违法事实:
2026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生产粒化高炉矿渣粉,年产量约35万吨。执法人员在检查物料堆放区域时,未见有雾炮机等设施开展喷淋抑尘,露天堆放物料未加装防尘罩,裸露面积约为4000m2,作业车辆经过时可见明显扬尘,即该单位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进行处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铁矿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对不能密闭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条款所规定的违法情形,与已废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一致,均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考《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六条及附件1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二十五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3.25裁量标准的规定,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考《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1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10/30
公示截止期:
2027/01/30
处罚机关: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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