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海丰县海城方乐便利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21MA4YUGRM4D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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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黄秋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海烟处﹝2026﹞第1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接群众举报线索,2026年8月4日15时2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联合海丰县公安局食药环侦查大队对海丰县城东镇关东村三环东路旁龙丰钢铁路口直入150米(明创柜门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牡丹(红中支)887条,共计1个品种887条卷烟,卷烟的32位码部分被刮掉,无法识别来源地。经对现场负责人余声填进行现场询问,余声填表示,该批卷烟为其朋友黄秋云所有,黄秋云为持证户,经营场所地址为:海丰县海城镇城西社区新华路125号。当日17时2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前往黄秋云的经营场所进行情况核实。经核实,该批卷烟为当事人黄秋云(许可证号:441521110506)所有,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了做好进一步调查取证,我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取证,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依法对上述卷烟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44N5002211),并将"送达"联交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以上检查均有拍照记录。我局依法对此案立案后查实,涉案卷烟有:牡丹(红中支)887条,共计1个品种887条卷烟,卷烟的32位码部分被刮掉,无法识别,为当事人黄秋云所有。经当事人黄秋云供述,涉案卷烟是当事人向其他商户收购而来,并存放在海丰县城东镇关东村三环东路旁龙丰钢铁路口直入150米(明创柜门厂),准备等卷烟行情有所上涨后再出售赚取差价的,但是未销售就被我局专卖执法人员查获,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涉案卷烟经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真品卷烟,当事人对以上结论无异议。结合检验报告结论以及其他证据,我局依法认定上述卷烟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卷烟的价格证明,经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粤烟计〔2021〕55号)以及《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6年度全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的价格计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烟计〔2026〕3号)等有关规定核算,涉案卷烟共价值人民币177400元。另由查获其他涉案违法案件关联调查,当事人黄秋云曾分别向郑志勇、吕迎鑫、周小燕和洪泽义4名持证零售户销售卷烟,其中向郑志勇销售牡丹(红中支)3条、牡丹(蓝中支)1条、黄金叶(商鼎)1条;向吕迎鑫销售金圣(滕王阁·紫光)1条、牡丹(软)1条、黄金叶(商鼎)3条;向周小燕销售牡丹(软)1条、贵烟(跨越)3条、钻石(荷花)1条;向洪泽义销售牡丹(软)1条、双喜(硬金五叶神)1条。据当事人黄秋云供述,其向郑志勇、吕迎鑫、周小燕、洪泽义销售的卷烟均是其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经鉴定后均为真品卷烟。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一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卷烟行为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过。上述事实有: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现场笔录;3、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4、涉案卷烟现场照片、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营业执照照片;5、询问笔录;6、涉案物品核价表;7、涉案卷烟32位码情况登记表为证,且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立案时间为:2026年8月4日。根据查明事实,我局送达了《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烟处告〔2026〕第102号),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该案当事人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并结合《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附件1: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序号9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涉案卷烟进货总额177400元处以1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774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774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10/22
公示截止期: 2027/10/22
处罚机关: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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