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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陆河县河田镇更生烟酒经营部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23MA5723CH71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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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周更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陆河烟处﹝2026﹞第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2026年9月18日9时32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现场负责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对陆河县城朝阳北大街34号持证户周更生(许可证号:441523103421)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周更生不在现场,现场负责人为其员工彭志刚。经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设有一个仓库摆放有很多卷烟,经征得现场负责人同意后,我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仓库进行检查。随后在仓库中依法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黄山(新一品)270条、黄果树(长征)110条、娇子(时代阳光)290条、中华(硬)250条、双喜(硬01)200条、黄金叶(乐途)56条、钻石(硬特醇)80条,合计7个品种1256条卷烟。卷烟32位码大部分已被人为损毁,无法识别来源地,可识别的32位码部分显示为:6071451491097503SXYC330601107363、6072150689751209SXYC330601107363等。当事人及现场负责人均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法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现场无法辨别卷烟真伪,需要送检鉴定。为进一步做好调查取证,经我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44N7001885),并将"送达"联交给现场负责人,告知其通知当事人7日内到陆河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一中队接受调查处理。以上检查均有拍照记录。我局依法对此案立案后查实,涉案卷烟有:黄山(新一品)270条、黄果树(长征)110条、娇子(时代阳光)290条、中华(硬)250条、双喜(硬01)200条、黄金叶(乐途)56条、钻石(硬特醇)80条,合计7个品种1256条卷烟。卷烟的32位码大部分都已经被刮掉,部分可显示为:6071451491097503SXYC330601107363、6072150689751209SXYC330601107363等(详见涉案卷烟32位码情况登记表),部分码段识别来源地为河南省,上述卷烟为当事人周更生所有。当事人周更生的经营地址是陆河县城朝阳北大街34号,企业(字号)名称为"陆河县河田镇更生烟酒经营部",店铺招牌为"饶平茶行",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41523103421,有效期至2029年04月30日)。经当事人周更生供述,涉案卷烟是7月初有个50岁左右男的上门售卖给当事人的,当事人购进后放在自己店铺内的仓库里,准备等卷烟行情上涨后再出售赚取差价的,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陆陆续续售卖出一些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涉案卷烟经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真品卷烟,当事人对以上结论无异议。结合检验报告结论以及其他证据,我局依法认定上述卷烟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价格证明,经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进行核价,涉案卷烟共价值人民币204840元整。另由我局查获其他涉案违法案件关联调查,当事人周更生曾分别向赖素霞、涂惠情、丘玉朋、李玉星四位烟草专卖零售持证户销售过卷烟,其中向赖素霞销售黄金叶(商鼎)3条、牡丹(软)2条,向涂惠情销售双喜(硬精品好日子)1条、牡丹(红中支)1条,向丘玉朋销售双喜(硬01)2条,向李玉星销售牡丹(红中支)1条、双喜(硬01)1条,据当事人周更生供述售卖给上述四位烟草专卖零售持证户的卷烟均是7月初向50岁左右男的购进后存放在仓库的那批卷烟。由于当事人周更生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卷烟的购进价格证明和销售价格证明,售卖给赖素霞的黄金叶(商鼎)3条、牡丹(软)2条经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核价为880元;售卖给涂惠情的双喜(硬精品好日子)1条、牡丹(红中支)1条经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核价为310元;售卖给丘玉朋的双喜(硬01)2条经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核价为280元;售卖给李玉星的双喜(硬01)1条、牡丹(红中支)1条经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核价为340元,上述卷烟价格合计1810元。周更生售卖给上述四位卷烟零售户的卷烟,经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鉴定结果均为真品卷烟,检验报告编号为:JYBGZW202610852、JYBGZW202610854、JYBGZW202612518、JYBGZW202612542。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一年内没有因违法经营卷烟行为被我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过。上述事实有: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现场笔录;3、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4、涉案卷烟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照片、现场负责人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1810元,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04840元10%的罚款,即罚款金额合计人民币20484元。
罚款金额(万元):
2.0484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181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10/23
公示截止期:
2029/10/23
处罚机关:
广东省陆河县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陆河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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