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惠购士多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111MAD3WPG83M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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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陈炜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海烟处﹝2026﹞第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违法事实: 根据举报线索,2026年6月10日7时30分,我局联合海丰县公安局打私大队、海丰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海丰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汕尾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二大队等单位在海丰县海丰西收费站出口处查获一辆涉嫌运载卷烟的蓝色宇通牌客车(车牌号:闽A·Z2239)。现场抓获当事人曹中萍。2026年6月10日7时50分,我局联合海丰县公安局打私大队、海丰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海丰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汕尾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二大队等单位在海丰县海丰西收费站出口处对上述涉案车辆进行勘验检查。经勘验:蓝色宇通牌客车(车牌号:闽A·Z2239),其车内载有七匹狼(蓝钻)480条、七匹狼(纯境)1287条、利群(新版)291条、七匹狼(古田金中支)176条,涉案卷烟合计4个品种共计2234条。涉案卷烟均用座椅配件纸皮箱包装,由于车辆发生事故,部分纸皮箱被汽油浸润。上述车辆均未发现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经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卷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44N5002300),以上检查均有拍照记录。经我局立案调查。涉案卷烟货主陈炜昊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头陂迴龙亭西大街26号101房经营一间士多店(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惠顾士多店),主营烟茶酒商品,持有广州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40111138425),有效期为:2025年12月8日至2026年12月31日。由于近期卷烟畅销于是在海丰县零散收购一批卷烟,陈炜昊于2026年6月9日上午用手机号码13266794222联系曹中萍(13960701008),叫他路过海丰县时兜到海丰县公平镇附近的高速路口帮其顺带一批座椅配件到广州市天河区,约定以每箱30元共计750元的运费支付给司机曹中萍。于是曹中萍于2026年6月9日旁晚从福州市汽车北站(载客)开往广州市,2026年6月10日2时许路经海丰县公平镇附近的高速口附近。陈炜昊叫人将货物搬上曹中萍客车的行李箱,装完货物曹中萍直接开车上高速,驾离公平高速口十几公里的时候其客车有漏油故障被公安交警查获。后来在海丰西收费站我局工作人员和公安人员对曹中萍的车辆进行勘验。曹中萍所驾驶的客车,车牌号码:闽AZ2239,是新国线集团(福州)运输有限公司的。曹中萍与陈炜昊因之前乘车认识,本次陈炜昊委托曹中萍运输货物采用伪装,本案曹中萍运输卷烟非明知,约定运费合理且未收取到运费。陈炜昊动机明确,为了将在海丰县零散收购的卷烟运往广州市销售,采用伪装的形式包装涉案卷烟并欺骗司机曹中萍着手实施了承运行为(运输涉案卷烟的车辆已上高速驶向广州市)。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运输车辆故障被举报查获)未能完成跨市、县运输涉案卷烟。涉案卷烟经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均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卷烟的价格证明,经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粤烟计〔2021〕55号)以及《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6年度全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的价格计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烟计〔2026〕3号)等有关规定核算,其价值为402280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先行登记证据保存通知书、现场照片、涉案卷烟实物、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涉案卷烟条盒32位码情况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照片、驾驶证照片、行驶证照片、《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本案立案时间为:2026年6月10日。根据查明事实,我局于2026年7月28日送达了《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烟处告﹝2026﹞第75号)和《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听证告知书》(海烟听告﹝2026﹞第75号),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我局拟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陈炜昊于2026年8月3日下午向我局陈述该批卷烟是他叫收货工人李长倍共58次在海丰分批购进的,并从海丰县公平镇高速路口附近搬上涉案车辆(车牌号:闽AZ2239),并提供销货清单共58张。经核对,销货清单编号从NO:7580481至NO:7580500,小计20张。销货清单编号从NO:7580401至7580437,小计37张。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1目、第6目和《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附件1: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序号2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处罚类别: 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七匹狼(蓝钻)480条、七匹狼(纯境)1287条、利群(新版)291条、七匹狼(古田金中支)176条,合计4个品种共计2234条整。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40.22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23
公示截止期: 2027/09/23
处罚机关: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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