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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市生虹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21MACXD92J2L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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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许建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环海丰罚〔2026〕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存在超标排放废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6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主营牛皮、牛骨、牛油收购、贮存及对外销售,原料来源主要为海丰县食品企业集团贸易公司(牛羊屠宰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车间地面平铺腌制牛皮约200张,采用抛干盐腌制工艺,腌制工序产生少量的腌制废水,腌制废水沿车间地面形成径流,汇集至场地低洼处收集后排向周边土地,最终流向周边农沟。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分别在你单位车间废水排放口、废水外排放口进行采样并开展监测。根据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海丰分局)环境监测F20260509A】监测结论:汕尾市生虹食品有限公司车间废水排放口水质悬浮物、色度浓度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BD44/26-2001)表4第二类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氨氮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一级标准15.2倍。废水外排放口水质悬浮物、色度浓度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BD44/26-2001)表4第二类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氨氮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一级标准13.5倍。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考《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七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2.7.1裁量标准。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以及《汕尾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五条"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可以按拟罚款金额的30%-50%降低处罚。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积极履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根据上述标准减少罚款金额的,降低后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处罚。"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11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18
公示截止期:
2027/09/18
处罚机关: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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