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市城区巴蜀佳乐汇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02MAEJAB8569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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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曾祥芬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尾烟处﹝2026﹞第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法事实: 2026年8月17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对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金町村第六网格16-1、16-2(自主申报)持证户曾祥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44150210884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02MAEJAB8569)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查获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卷烟:ESSE(CHANGE)5小盒、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Orange)9小盒、BOHEM(mojitoDoubleSlim)6小盒、BOHEM(CIGARmojitoDouble)8小盒,共计4个品规28小盒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局认定:违反了《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构成构成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实施〈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配套规定》的通知附件2: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实施《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配套规定序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附件1: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序号10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ESSE(CHANGE)5小盒、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Orange)9小盒,共计2个品规14小盒卷烟,并处货值349.27元2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69.85元;2.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23.51元2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64.70元,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BOHEM(mojitoDoubleSlim)6小盒、BOHEM(CIGARmojitoDouble)8小盒,共计2个品规14小盒卷烟公开销毁。
罚款金额(万元): 0.013455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6727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20
公示截止期: 2027/09/20
处罚机关: 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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