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陆丰市东海皮绣雅床垫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81MAE5B2NT61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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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陆丰东海市监处罚〔2026〕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违法事实: 当事人李波经营的陆丰市东海皮绣雅床垫经营部没有按规定报送2024年和2025年这2年的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登记机关确定罚款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罚款金额(万元): 0.05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14
公示截止期: 2026/12/14
处罚机关: 陆丰市东海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 陆丰市东海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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