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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陆丰市碣石享运日用杂品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81MA50JETU87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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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陈建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陆烟处﹝2026﹞第0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2026年06月22日,根据群众举报投诉,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当事人陈建新(许可证号:440662031011)位于陆丰市碣石镇下汕尾村大埕第一排第二间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陈建新涉嫌存在违法经营卷烟行为,现场依法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中华(硬)100条等合计7个品种786条,有部分卷烟的32位码来自浙江,其余大部分已被人为损毁,无法识别来源地,当事人陈建新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及价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现场无法辨别卷烟真伪,需要送检鉴定,为进一步做好调查取证,经我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44N3002331),并将"送达"联交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7日内到陆丰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五中队接受调查处理。以上检查均有拍照记录。我局依法立案后查实,涉案卷烟7个品种786条为当事人陈建新所有,陈建新持有我局核发的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从2024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为440662031011。涉案卷烟是当事人在门店向陌生人购买和向持证零售户陈楚佳(许可证号:441581187762)处购买的的,后又被当事人用于门店零售的,尚未进行销售就被我局查获。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及价格证明,同时,涉案卷烟经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真伪,鉴定结论为:中华(硬)100条、白沙(开心就好)60条、双喜(软红五叶神)23条、双喜(硬世纪经典)375条、芙蓉王(硬)100条、七匹狼(软灰)65条、双喜(硬红五叶神)63条,合计7个品种786条均为真品卷烟,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烟草专卖品。经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6年度全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的价格计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烟计﹝2026﹞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核价,涉案卷烟价值为人民币20335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笔录。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4.涉案物品核价表。5.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6.询问笔录。7.照片。8.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9.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0.涉案卷烟32位码情况登记表。11.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附件1:广东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序号9第三阶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依法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附件1:广东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序号9第三阶次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依法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03350元10%的罚款,即罚款20335元。
罚款金额(万元):
2.0335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10
公示截止期:
2029/09/10
处罚机关:
广东省陆丰市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陆丰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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