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海丰县梅陇镇联锦便利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21MACG4WC17A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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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陈小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海烟处﹝2026﹞第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6年7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后,对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梅陇镇中心城20栋6号商铺1楼(自主申报)持证户陈小燕(许可证号:441521143662)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中华(双中支)195条、钻石(荷花)190条、中华(硬)100条,共计3个品种485条,卷烟的32位码部分被刮掉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因现场无法辨别卷烟真伪,需要送检检验。为了进一步做好调查取证,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依法对上述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编号:44N5002330),并将'送达'联交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海丰县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处理。以上检查均有拍照记录。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陈小燕是个体经营户,并以自己名义领取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441521143662,有效期限:自2024年10月21日至2027年07月31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21MACG4WC17A,名称:海丰县梅陇镇联锦便利店,现场店铺招牌是好邻居商场。2026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陈小燕的经营场所内现场查获的卷烟经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均为真品卷烟。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违法经营事实,并供认该批卷烟是在当事人在店里陆陆续续跟他人收购的,准备囤积到中秋节销售的,是以现金的方式付款,没有开具购进该批卷烟的有效票据证明,无法提供价格证明。该批卷烟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当事人无产生违法所得。据调查,当事人一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卷烟行为被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执法部门查处过。涉案卷烟经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清点查验,发现中华(双中支)65条的卷烟条盒32位码来源地分别为河南省、江西省、山东省、浙江省、安徽省淮北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徐州市;其余卷烟条盒32位码来源地已被涂刮,无法辨别来源地,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粤烟计〔2021〕55号)、《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6年度全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的价格计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烟计〔2026〕3号)等相关规定,本案总案值为203300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身份证原件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原件照片、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原件照片、现场查获卷烟品牌照片、涉案卷烟实物、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涉案物品核价表、涉案卷烟条盒32位码情况表。本案立案时间为:2026年7月29日。根据查明事实,我局送达了《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烟处告〔2026〕第9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该案当事人经营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并结合《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附件1: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序号9第三阶次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涉案卷烟进货总额203300元处以1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033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033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11
公示截止期: 2027/09/11
处罚机关: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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