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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头家商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03MACH1PC045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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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庄标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市监红处罚〔2026〕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违法事实: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处罚依据: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于2026年3月4日已被我局发现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并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现2026年7月4日再次发现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未收到消费者反映食用涉案食品产生不适反应的情况,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依法给予"从轻"行政处罚,1.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处罚款55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处罚款5500元。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
1、给予警告;2、处罚款55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5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11
公示截止期:
2029/09/11
处罚机关: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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