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陆河县河田镇新铭嘉百货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23MAC0ELR47E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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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赖素霞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陆河烟处﹝2026﹞第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026年07月03日15时04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现场负责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对陆河县石排路口持证户朱康晋(许可证号:441523102065)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2026年07月20日9时41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现场负责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对陆河县河田镇河南八街36号持证户赖素霞(许可证号:441523103328)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营者赖素霞不在现场,现场负责人为其店员彭远柳。现场查获卷烟:黄金叶(商鼎)3条、牡丹(软)2条,共计2个品种5条卷烟,卷烟的32位码部分已经被刮掉,可识别的32位码为:6021012435*******SQYC411*********、60102197734*****SQYC411*********、6062948432280335XCYC411024******等,当事人及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现场无法辨别卷烟真伪,需要送检鉴定,为了进一步做好调查取证,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依法对上述卷烟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44N7001880),并将"送达"联交给现场负责人,告知其转告当事人7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以上检查均有拍照记录。我局依法对此案立案后查实,涉案卷烟有:黄金叶(商鼎)3条、牡丹(软)2条,共计2个品种5条卷烟,卷烟的32位码部分已经被刮掉,可识别的32位码为:6021012435*******SQYC411*********、60102197734*****SQYC411*********、6062948432280335XCYC411024******等,为当事人赖素霞所有。当事人赖素霞的经营地址是陆河县河田镇河南八街36号,企业(字号)名称为"陆河县河田镇新铭嘉百货店",店铺招牌为"新铭嘉百货",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41523103328,有效期至2028年06月30日)。经当事人赖素霞供述,涉案卷烟是当事人于2026年7月18日在陆河县城朝阳北大街34号周更生(联系方式:18998500929)手中购进的,购进后放在自己店里销售,但是未销售就被我局专卖执法人员查获,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涉案卷烟经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真品卷烟,当事人对以上结论无异议。结合检验报告结论以及其他证据,我局依法认定上述卷烟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价格证明,经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进行核价,涉案卷烟共价值人民币880.00元整。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一年内没有被我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过。上述事实有: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现场笔录;3、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4、涉案卷烟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照片、现场负责人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照片;5、询问笔录;6、涉案物品核价表;7、涉案卷烟32位码情况登记表为证;且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并结合《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附件1: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序号9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的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880元5%的罚款,即罚款金额合计人民币44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044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10
公示截止期: 2027/09/10
处罚机关: 广东省陆河县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陆河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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