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陆河县河口镇辉兴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23MACYPKAN28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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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涂惠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陆河烟处﹝2026﹞第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2026年07月20日10时08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对汕尾市陆河县河口镇云峰村委会三丰回留地83亩1号一楼(自主申报)持证户涂惠情(许可证号:441523103286)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卷烟:双喜(硬精品好日子)1条、牡丹(红中支)1条,共计2个品种2条卷烟,卷烟的32位码部分已经被刮掉,显示为:60711280*****913SWYC44152*******、6061813951********YC411*********,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现场无法辨别卷烟真伪,需要送检鉴定,为了进一步做好调查取证,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依法对上述卷烟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44N7001859),并将"送达"联交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以上检查均有拍照记录。我局依法对此案立案后查实,涉案卷烟有:双喜(硬精品好日子)1条、牡丹(红中支)1条,共计2个品种2条卷烟,卷烟的32位码部分已经被刮掉,显示为:60711280*****913SWYC44152*******、6061813951********YC411*********,无法识别来源地,为当事人涂惠情所有。当事人涂惠情的经营地址是汕尾市陆河县河口镇云峰村委会三丰回留地83亩1号一楼(自主申报),企业(字号)名称为"陆河县河口镇辉兴百货店(个体工商户)",店铺招牌为辉兴百货,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41523103286,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经当事人涂惠情供述,涉案卷烟是当事人于2026年7月17日在陆河县城朝阳北大街34号周更生(联系方式:18998500929)手中购进的,购进后放在自己店里销售,但是未销售就被我局专卖执法人员查获,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涉案卷烟经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真品卷烟,当事人对以上结论无异议。结合检验报告结论以及其他证据,我局依法认定上述卷烟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价格证明,经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依据相关规定核价,涉案卷烟共价值人民币310.00元整。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一年内没有因违法经营卷烟行为被我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过。上述事实有: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现场笔录;3、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4、涉案卷烟现场照片、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营业执照照片;5、询问笔录;6、涉案物品核价表;7、涉案卷烟32位码情况登记表为证;且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并结合《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附件1: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序号9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的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310元5%的罚款,即罚款金额合计人民币15.5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0155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10
公示截止期: 2027/09/10
处罚机关: 广东省陆河县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陆河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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