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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陆丰市城东盈昌利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81MAK509J62M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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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林海银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陆烟处﹝2026﹞第0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2026年7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在汕尾市局稽查支队的部署下,联合陆河县烟草专卖局在当事人林海银(许可证号:441581188345)位于陆丰市城东街道鲤鱼潭村乌围东鲤四路5巷1号的仓库内查获一宗涉嫌违法经营卷烟案件,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征得其同意后,依法对该仓库场所进行检查。现场依法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双喜(硬经典)325条、苏烟(软金砂)50条、芙蓉王(绽放)50条、大前门(短支)75条、椰树(硬)200条、大前门(软)150条、白沙(硬精品三代)250条、白沙(软)75条、双喜(软蓝红玫王)75条、双喜(硬蓝红玫王)75条、双喜(硬经典1906)200条,合计11个品种1525条。卷烟的32位码部分显示为:50807229553*****/SWYC441581******、6060323920739546/ZZYC350*********等,大部分已被人为损毁,无法识别来源地。(详见涉案卷烟32位码情况登记表),当事人林海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及价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现场无法辨别卷烟真伪,需要送检鉴定,为进一步做好调查取证,经我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44N3002353),并将"送达"联交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7日内到陆丰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一中队接受调查处理。以上检查均有拍照记录。我局依法立案后查实,涉案卷烟11个品种1525条为当事人林海银所有,林海银持有我局核发的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为441581188345。涉案卷烟是当事人在其门店向陌生人收购而来,准备用于门店零售的,购入后尚未进行销售就被我局查获。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及价格证明,同时,涉案卷烟经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真伪,鉴定结论均为真品卷烟。涉案卷烟均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经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6年度全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的价格计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烟计﹝2026﹞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核价,涉案卷烟价值为人民币217750元。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一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卷烟行为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过。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笔录。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现场采集照片。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5.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营业执照复印件。7.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8.涉案物品核价表。9.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10.询问笔录。11.涉案卷烟32位码情况登记表。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附件1:广东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序号9第三阶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依法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附件1:广东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序号9第三阶次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依法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17750元10%的罚款,即罚款21775元。
罚款金额(万元):
2.1775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04
公示截止期:
2029/09/04
处罚机关:
广东省陆丰市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陆丰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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