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市城区通达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02MADQAHWP3Q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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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林俊照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尾烟处﹝2026﹞第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
违法事实: 2026年7月17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对汕尾市城区东涌镇兴海大道方直紫珑府一栋零一号(自主申报)持证户林俊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441502109028,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02MADQAHWP3Q)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卷烟:ESSE(CHANGE)10小盒、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Orange)8小盒,共计2个品规18小盒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经抽样检验,均为真品卷烟。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局认定:违反了《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实施〈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配套规定》的通知附件2: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实施《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配套规定序号1。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ESSE(CHANGE)10小盒、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Orange)8小盒,共计2个品规18小盒卷烟,并处货值449.06元2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89.81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08981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4490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02
公示截止期: 2027/09/02
处罚机关: 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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