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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市城区通达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02MADQAHWP3Q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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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林俊照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尾烟处﹝2026﹞第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
违法事实:
2026年7月17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对汕尾市城区东涌镇兴海大道方直紫珑府一栋零一号(自主申报)持证户林俊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441502109028,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02MADQAHWP3Q)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卷烟:ESSE(CHANGE)10小盒、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Orange)8小盒,共计2个品规18小盒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经抽样检验,均为真品卷烟。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局认定:违反了《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实施〈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配套规定》的通知附件2: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实施《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配套规定序号1。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ESSE(CHANGE)10小盒、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Orange)8小盒,共计2个品规18小盒卷烟,并处货值449.06元2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89.81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08981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4490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02
公示截止期:
2027/09/02
处罚机关:
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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