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市冠绿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00MA527TE47P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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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段亚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市区)应急罚〔2026〕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以下统称专用储存场所)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违法事实: 柴油未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以下统称专用储存场所)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五)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的规定,应当给予该单位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51项A档:"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柴油未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以下统称专用储存场所)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五)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的规定,应当给予该单位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51项A档:"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5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31
公示截止期: 2027/08/31
处罚机关: 汕尾市城区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汕尾市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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