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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海丰县海城百鑫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21MADP16LK2W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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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张美如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海烟处﹝2026﹞第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6年7月9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后,对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新园社区福临路领航熹璟园7号商铺(自主申报)持证户张美如(许可证号:441521143873)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卷烟:ESSE(CHANGE4mg)2条、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Orange)1条、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Wine)1条、熊猫(硬绿双中支中国税收未缴专供出口免税版)2条,共计4个品种6条。当事人张美如不在场,其丈夫刘宏伟为现场负责人。经现场致电询问当事人,当事人表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因现场无法辨别卷烟真伪,需要送检检验。为了进一步做好调查取证,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依法对上述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编号:44N5002318),并将'送达'联交给现场负责人,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海丰县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处理。以上检查均有拍照记录。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张美如是个体经营户,并以自己名义领取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441521143873,有效期限:自2025年04月23日至2028年02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92441521MADP16LK2W,字号名称:海丰县海城百鑫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现场店铺招牌是百鑫百货商行。2026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张美如的经营场所内现场查获的卷烟经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熊猫(硬绿双中支中国税收未缴专供出口免税版)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ESSE(CHANGE4mg)、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Orange)、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Wine)均为真品卷烟。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违法经营事实,并供认该批卷烟是一位开黑色电动车的青年男子送货上门销售时购买的,是以现金的方式付款,没有开具购进该批卷烟的有效票据证明,无法提供价格证明。当事人自收到《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协助调查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合法来源证明,且并未申请延期提供。该批卷烟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当事人无产生违法所得。涉案卷烟ESSE(CHANGE4mg)2条、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Orange)1条、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Wine)1条,共计3个品种4条的卷烟条盒上没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属于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涉案卷烟熊猫(硬绿双中支中国税收未缴专供出口免税版)2条经我局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属于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粤烟计〔2021〕55号)、《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6年度全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的价格计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烟计〔2026〕3号)等相关规定,本案总案值为2950.12元,其中,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的案值为997.92元;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案值为1952.2元。经查证,我局执法人员开具的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44N5002318)中登记的卷烟品种名称与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数据库中的卷烟品种名称有差别,其中:"ESSE(CHANGE4mg)"与"ESSE(硬CHANGE)";"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Orange)"与"ESSE(硬CHANGEDOUBLEApplemintOrange韩文版)";"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Wine)"与"ESSE(硬CHANGEDOUBLEApplemintWine)"为同一品种规格卷烟。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一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卷烟行为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身份证原件照片、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原件照片、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原件照片、现场查获卷烟品牌照片、涉案卷烟实物、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涉案物品核价表、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协助调查通知书。本案立案时间为:2026年7月9日。根据查明事实
处罚依据: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实施(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配套规定》的通知》附件2:《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实施配套规定》序号1第三阶次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附件1: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序号10第二阶次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对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将其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ESSE(CHANGE4mg)2条、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Orange)1条、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Wine)1条,共计3个品种4条全部予以没收,并处以货值997.92元2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99.58元;2.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处以违法销售总额1952.2元3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85.66元,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熊猫(硬绿双中支中国税收未缴专供出口免税版)2条公开销毁。
罚款金额(万元):
0.078524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99792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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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20
公示截止期:
2027/08/20
处罚机关: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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