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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陆丰市宝生堂药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81MA558KYH4X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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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陈贤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尾市监处罚〔2026〕1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涉嫌擅自经营除胰岛素外的肽类激素药品。
违法事实:
当事人涉嫌擅自经营除胰岛素外的肽类激素药品。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反兴奋剂条例》第十条"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的规定。属于擅自经营除胰岛素外的肽类激素药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具有《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七)涉案产品数量较少且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小"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应当对当事人的情节裁量为"从轻"。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涉案5盒"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凝胶"(规格:21000IU/5g/支,产品批号:042512A12)、8盒"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滴眼液"(规格:21000IU/5ml/瓶,产品批号:02260108)、3盒"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眼用凝胶"(规格:21000IU/5g/支,产品批号:052507B10)肽类激素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58.79元;3.处货值金额(1270元)两倍的罚款2540元。罚没款共计2598.79元。
罚款金额(万元):
0.254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5879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31
公示截止期:
2026/10/31
处罚机关: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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