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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陆河县野狼娱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23MAKCMEW06G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44152300007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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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叶甫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陆河)文综罚字〔2026〕F-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违法事实:
2026年07月06日,陆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部门移送线索,对陆河县野狼娱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场所法定代表人在场见证。检查时,现场正在营业,场所对外悬挂"野狼KTV"招牌,前台有工作人员1人,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场所的《营业执照》,未能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经查,该场所三层设有KTV包厢8间,配备点歌系统、音响、沙发、收银电脑等歌舞娱乐经营设施,具备完整歌舞娱乐经营业态。该场所2026年07月06日开KTV包厢3间,经营收款共计520元,通过收取包厢费、售卖酒水获利。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现场核对公安移送线索材料,当事人确认相关违法情况属实,该场所于2026年07月03日存在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情形,当日收取的费用268元已当场退还未成年人消费者。2026年07月07日,我局经法定程序呈批对本案以普通程序立案调查。2026年07月09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叶甫良根据执法人员要求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叶甫良进一步确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情况属实;2026年07月06日经营收款共计520元为已确认的违法所得。该公司2026年05月18日开业至今,还未规范财务无收款记录,故其开业以来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取得的总收入无法计算;当事人近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记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编号为(陆河)文综检(勘)字〔2026〕4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行政执法证据单》(13页)1份及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处于经营状态,具备娱乐场所经营业态,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情况。2.陆河县公安局河田派出所《关于移送野狼KTV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材料的函》、当事人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6年7月3日晚被陆河县公安局河田派出所查获允许6名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消费,当日违法所得已当场退还未成年人消费者。3.编号为(陆河)文综调通字〔2026〕F-3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及《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在调查询问中承认其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其娱乐场所消费情况。4.《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是陆河县野狼娱乐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是叶甫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身份。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其均予以认可,对我局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无异议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署名、按指印并盖章确认。我局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处罚依据:
当事人陆河县野狼娱乐有限公司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
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贰拾元整(¥520.00);4.采取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
罚款金额(万元):
1.5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52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29
公示截止期:
2026/10/30
处罚机关:
陆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数据来源单位:
陆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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