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海丰县附城杰汇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21MAE01BCW64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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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碧玉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海烟处﹝2026﹞第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6年5月8日11时26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对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附城镇海悦名城二期17栋02号商铺(自主申报)持证户王碧玉(许可证号:441521144168)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卷烟:双喜(莲香)2条、云烟(小熊猫家园)2条、黄鹤楼(硬8度)2条,共计3个品种6条卷烟,卷烟的32位码部分已经被刮掉,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现场无法辨别卷烟真伪,需要送检鉴定,为了进一步做好调查取证,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依法对上述卷烟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44N5002274),并将"送达"联交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以上检查均有拍照记录。经立案调查:该涉案卷烟系王碧玉所有,王碧玉是海丰县附城杰汇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涉案店铺在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21MAE01BCW64,并以自己名义领取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是:441521144168,有效期限:自2026年03月19日至2027年03月31日。字号名称为海丰县附城杰汇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店铺招牌为美宜佳,2026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王碧玉的经营场所内现场查获的卷烟:双喜(莲香)2条、云烟(小熊猫家园)2条、黄鹤楼(硬8度)2条,共计3个品种6条卷烟。经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均为真品卷烟。经查验,部分涉案卷烟32位码码段部分损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粤烟计〔2021〕55号)、《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6年度全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的价格计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烟计〔2026〕3号)等有关规定,本案的总案值为1020元。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违法经营事实,并供认该卷烟是一名中年男人上门销售时购买的,但是未销售就被我局专卖执法人员查获。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曾于2025年5月7日因涉嫌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卷烟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ESSE(CHANGE4mg)2条、RAISON(FrenchBlack)1条、peel(RedWine)1条、BOHEM(mojitoDoubleSlim)1条、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Orange)1条、BOHEM(CIGARmojitoDouble)1条、双喜(硬经典1906)2条、双喜(硬01)2条、双喜(莲香)3条,合计9个品种14条卷烟,后被我局对当事人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将其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ESSE(CHANGE4mg)2条、RAISON(FrenchBlack)1条、BOHEM(mojitoDoubleSlim)1条、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Orange)1条、peel(RedWine)1条全部予以没收;对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按违法销售总额230.46元处以25%的罚款,即罚款57.61元,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BOHEM(mojitoDoubleSlim)1条予以公开销毁。决定书号是海烟处〔2025〕第43号,送达回证于2025年6月5日由当事人本人签收。当事人一年内因涉烟违法行为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涉烟违法行为。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身份证照片、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现场查获卷烟品牌照片、涉案卷烟实物、营业执照照片、历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历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涉案物品核价表、涉案卷烟条盒32位码情况表等。本案立案时间为:2026年5月8日。根据查明事实,我局送达了《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烟处告〔2026〕第49号),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截至2026年5月8日,当事人一年内被我局处罚过一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烟法〔2025〕140号)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二)项和《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第十二条第(二)项及附件规定的裁量执行标准。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涉烟违法行为被烟草专卖局处罚后,再次实施涉烟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从重处罚,按涉案卷烟双喜(莲香)2条、云烟(小熊猫家园)2条、黄鹤楼(硬8度)2条的进货总额1020元处以7%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71.4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0714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6/12
公示截止期: 2027/06/12
处罚机关: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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