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陆丰市景锋娱乐棋牌室(个人独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81MAEELKUB5M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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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林景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陆烟处﹝2026﹞第0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
违法事实: 2026年4月13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法定代表人林景锋相关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当事人陆丰市景锋娱乐棋牌室(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81MAEELKUB5M)位于陆丰市东海镇东海大道月宝路南侧集泰酒店一楼东侧(自主申报)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陆丰市景锋娱乐棋牌室涉嫌存在违法经营卷烟行为,现场查获涉嫌为非法生产的卷烟:白沙(和天下)4包、贵烟(跨越)3包、双喜(硬金樽好日子)5包、牡丹(蓝中支)5包、利群(新版)3包、牡丹(软)6包、黄鹤楼(硬奇景)5包、七匹狼(纯境)5包、中华(细支)3包、南京(炫赫门)5包、中华(软)3包、中华(硬)5包、牡丹(红中支)4包、中华(双中支)4包,合计14个品种59包;查获涉嫌为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的外国卷烟:ESSE(CHANGE)7包,合计1个品种7包。查获卷烟合计15个品种66包。法定代表人林景锋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及价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因现场无法辨别卷烟真伪,需要送检鉴定,为进一步做好调查取证,经我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44N3002264),并将"送达"联交给法定代表人,告知其7日内到陆丰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一中队接受调查处理。以上检查均有拍照记录。我局依法立案后查实,涉案卷烟15个品种66包为当事人陆丰市景锋娱乐棋牌室所有,陆丰市景锋娱乐棋牌室系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林景锋(身份证号码:441581***********8),经执法人员在《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广东省专卖监管子系统》查询核实,当事人陆丰市景锋娱乐棋牌室未在广东省陆丰市辖区内办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581MAEELKUB5M。涉案卷烟是法定代表人林景锋在店铺向上门兜售的陌生人收购而来,并用于店铺零售的,尚未销售便被我局查获。因支付货款时是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并未留存卖烟的人的银行账号或电子支付账号信息,现已无法追查卖烟的人的相关情况。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及价格证明,因涉案卷烟中有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我局向当事人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其于收到协助调查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供涉案进口货物、物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在限期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全样抽取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真伪,鉴定结论是涉案卷烟共15个品种66包中,中华(硬)1包、牡丹(红中支)1包,合计2个品种2包为真品卷烟,性质属于真品国产卷烟;ESSE(硬CHANGE)7包为真品卷烟,性质属于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其余14个品种57包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性质属于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委托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6年度全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的价格计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烟计﹝2026﹞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核价,涉案卷烟价值为人民币2200.64元(其中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为1961元,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价值为174.64元,真品国产卷烟价值为65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笔录。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现场采集照片。4.当事人的持证情况说明。5.协助调查通知书。6.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7.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8.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9.涉案物品核价表。10.询问笔录。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案当事人经营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移交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对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规定的裁量执行标准,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依法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无合法来源证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依法对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14个品种57包: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处以违法销售总额1961元30%的罚款,即罚款588.3元,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2.依法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1个品种7包,并处货值174.64元20%的罚款,即罚款34.92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62322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1746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6/12
公示截止期: 2027/06/12
处罚机关: 广东省陆丰市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陆丰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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