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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城区蓝湾度假公寓工作室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02MAC860YL74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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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郑柔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尾烟处﹝2026﹞第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违法事实:
2026年4月20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对汕尾市区汕马路金町路段南侧保利金町湾海遇56号商铺(自主申报)持证户郑柔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44150210891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02MAC860YL74)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南京(炫赫门)1条,32位码为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非本店32位码标识(60313***********SWYC4415********);查获非法生产的卷烟黄鹤楼(硬8度)1条。总计2个品规2条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附件1: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序号9、10。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一、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80元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9元;二、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处以违法销售总额180元2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6元,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黄鹤楼(硬8度)1条,共计1个品规1条卷烟公开销毁。
罚款金额(万元):
0.0045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3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6/04
公示截止期:
2027/06/04
处罚机关:
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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