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海丰县中医医院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41521456912075Q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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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陈伦翔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海卫医罚〔2026〕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违法事实: 2026年2月13日接海丰县卫生健康局转来《受理各种督(移交)办案件及群众来电来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市民投诉海丰县中医医院违反规定未书写、未提供门急诊病历导致患者维权困难的事项。现依据我单位职能依法进行调查:1、该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2、现场检查该院提供:(1)患者许智涵门诊日志(统计日期2025年11月12日)共1页(2)患者许智涵2025年11月12日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左膝部软组织挫伤,建议:门诊休息治疗不适及时随诊,主诊医生:叶城(3)2025年11月12日DR检查组申请单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单;3、现场检查该院为患者许智涵诊治的医师相关资质证书,均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4、经过对海丰县中医医院叶城医生的询问调查,海丰县中医医院无法提供患者许智涵的门(急)诊病历、电子病历等相关资料。因此,海丰县中医医院存在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情况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登记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并结合《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警告;2、责令改正;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罚款金额(万元): 1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6/08
公示截止期: 2026/09/08
处罚机关: 海丰县卫生健康局
数据来源单位: 海丰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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