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市城区娜娜便利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02MAA4GEWF0R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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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官春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尾烟处﹝2026﹞第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2026年3月19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对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流口村宫前路口(自主申报)持证户官春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44150110839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02MAA4GEWF0R)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双喜(莲香)1条、双喜(硬01)6条,共计2个品规7条卷烟,其中双喜(莲香)1条的32位码显示为6022846590839820SHYC231202161161,其余双喜(硬01)6条32位码部分被损毁,如6013************SWYC4415********等广东省烟草汕尾市有限公司非本店码段,无法识别来源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经抽样检验,均为真品卷烟。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局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烟法〔2025〕140号)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附件1: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序号9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990元7%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69.3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0693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5/12
公示截止期: 2027/05/12
处罚机关: 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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