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海丰县海淼便利仔便利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21MABX5489XM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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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新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海烟处﹝2026﹞第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6年3月15日12时28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对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附城镇华耀城一期29号(自主申报)持证户王新勇(许可证号:441521143380)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利群(新版)4条、钻石(荷花)5条、双喜(花悦)1条、中华(硬)1条、中华(双中支)1条、南京(炫赫门)1条、芙蓉王(硬闪带细支)1条,现场查获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卷烟:Cigaronne(Bigboss)0.1条、Cigaronne(MENTHOLRoyalslims)0.3条,以上共计9个品种14.4条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及该涉案卷烟条盒包装上未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因现场无法辨别卷烟真伪,需要送检鉴定,为了进一步做好调查取证,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依法对上述卷烟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44N5002271),并将"送达"联交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以上检查均有拍照记录。我局依法对此案立案后查实,涉案卷烟有:利群(新版)4条、钻石(荷花)5条、双喜(花悦)1条、中华(硬)1条、中华(双中支)1条、南京(炫赫门)1条、芙蓉王(硬闪带细支)1条、Cigaronne(Bigboss)0.1条、Cigaronne(MENTHOLRoyalslims)0.3条,以上共计9个品种14.4条卷烟,为当事人王新勇所有。当事人王新勇的经营地址是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附城镇华耀城一期29号(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为"海丰县海淼便利仔便利店"(许可证上的字号名称),店铺招牌名称是便利仔BIANLIZAI便利店,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41521143380,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521MABX5489XM。我局执法人员将在当事人王新勇的经营场所内现场查获的卷烟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利群(新版)、钻石(荷花)、双喜(花悦)、中华(硬)、中华(双中支)、南京(炫赫门)、芙蓉王(硬闪带细支)为真品卷烟。Cigaronne(Bigboss)、Cigaronne(MENTHOLRoyalslims)因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无实物对照样品,目前无法接受委托检验。结合检验报告结论以及其他证据,我局依法认定:涉案卷烟利群(新版)4条、钻石(荷花)5条、双喜(花悦)1条、中华(硬)1条、中华(双中支)1条、南京(炫赫门)1条、芙蓉王(硬闪带细支)1条,共计7个品种14条,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涉案卷烟Cigaronne(Bigboss)0.1条、Cigaronne(MENTHOLRoyalslims)0.3条,共计2个品种0.4条的卷烟条盒和小盒上没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属于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违法经营事实,并供认该批卷烟是一位自称姓"李"的男子骑摩托车上门销售时购买的,是以现金的方式付款,没有开具购进该批卷烟的有效票据证明,无法提供价格证明。当事人自收到《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协助调查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合法来源证明,且并未申请延期提供。该批卷烟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当事人无产生违法所得。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卷烟的价格证明,经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粤烟计〔2021〕55号)以及《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6年度全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的价格计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烟计〔2026〕3号)等有关规定核价,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3955.37元。其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值为3880元,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案值为75.37元。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曾在2025年3月19日因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被我局查获卷烟钻石(软荷花)1条,共计1个品种1条,后被我局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涉案卷烟进货总额400元处以6%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4元。决定书号为海烟处〔2025〕第2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附件1: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序号9规定的裁量执行标准。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涉烟违法行为被烟草专卖局处罚后,再次实施涉烟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从重处罚:1.对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行为,将其所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Cigaronne(Bigboss)0.1条、Cigaronne(MENTHOLRoyalslims)0.3条,共计2个品种0.4条卷烟全部予以没收,并处以货值75.37元2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5.07元。2.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涉案卷烟利群(新版)4条、钻石(荷花)5条、双喜(花悦)1条、中华(硬)1条、中华(双中支)1条、南京(炫赫门)1条、芙蓉王(硬闪带细支)1条,共计7个品种14条的进货总额3880元处以7%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71.6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28667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7537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5/12
公示截止期: 2027/05/12
处罚机关: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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