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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海丰县新晋小商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21MA4W6GBXXU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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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谢景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海烟处﹝2026﹞第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6年4月13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后,对海丰县梅陇镇梅陇山脚王富汇城五栋一楼东(自主申报)(经营者谢景帆,名称:海丰县新晋小商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21MA4W6GBXXU)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卷烟:peel(greekyogurt)1.2条、peel(kyoho)0.4条、peel(caracara)0.6条、红双喜(软)0.7条,现场查获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有:双喜(硬01)9条、钻石(荷花)3条、双喜(硬经典1906)2条等,以上共计17个品种37.2条。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及该涉案卷烟条盒包装上未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因现场无法辨别卷烟真伪,需要送检检验。经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卷烟采取拍照取证以及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44N5002245、附物品清单编号:44N5000084)并将第二联"送达"交给当事人,并且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海丰县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处理。以上检查均有拍照记录。经立案调查:该涉案卷烟系谢景帆所有,谢景帆是新晋便利店商行的经营者,涉案店铺在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21MA4W6GBXXU,字号名称为海丰县新晋小商店(个体工商户),现场店铺招牌是新晋便利店商行。当事人未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6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谢景帆的经营场所内查获的上述卷烟,经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果:双喜(硬经典1906)、钻石(荷花)、双喜(硬01)、南京(炫赫门)、黄山(小红方印)、牡丹(蓝中支)、牡丹(红中支)、苏烟(五星红杉树)、双喜(硬晶彩好日子)、双喜(硬经典)、天子(中支)、双喜(花悦)、双喜(莲香)为真品卷烟,红双喜(软南洋)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peel(greekyogurt)、peel(kyoho)、peel(caracara)因无对照样品无法检验。检验报告编号为:JYBGZW202604649,退样证明编号为:TYZM0023224。经查证,我局执法人员开具的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44N5002245)(附物品清单编号:44N5000084)中登记的卷烟品种名称与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数据库中的卷烟品种名称有差别,其中:"红双喜(软)"与"红双喜(软南洋)"为同一品种规格卷烟。涉案卷烟peel(greekyogurt)1.2条、peel(kyoho)0.4条、peel(caracara)0.6,共计3个品种2.2条卷烟,没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中国关税未付"字样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属于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涉案卷烟双喜(硬经典1906)2条、钻石(荷花)3条、双喜(硬01)9条、南京(炫赫门)5条、黄山(小红方印)5条、牡丹(蓝中支)2条、牡丹(红中支)4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双喜(硬晶彩好日子)1条、双喜(硬经典)1条、天子(中支)1条、双喜(花悦)1条、双喜(莲香)1.3条,共计13个品种34.3条卷烟,经我局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卷烟。涉案卷烟红双喜(软南洋)0.7条,共计1个品种0.7条卷烟,经我局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卷烟。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违法经营事实,并供认该批卷烟是一位骑着电动车的中年男子上门销售时购买的,一共购进39.2条卷烟,现金交易金额为7047元,直至案发已销售了2条牡丹(红中支),获利20元。当事人没有购买该批涉案卷烟的有效票据证明,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一年内没有因违法经营卷烟行为被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执法部门查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粤烟计〔2021〕55号)、《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6年度全省涉案烟
处罚依据: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及《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附件1: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序号10规定的裁量执行标准。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对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行为,将其所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peel(greekyogurt)1.2条、peel(kyoho)0.4条、peel(caracara)0.6,共计3个品种2.2条全部予以没收,并处以货值414.57元2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82.91元;2、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处以违法销售总额91.7元2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8.34元,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红双喜(软南洋)0.7条公开销毁。
罚款金额(万元):
0.010125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41457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5/12
公示截止期:
2027/05/12
处罚机关: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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