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市城区阙义雄道路运输部(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02MAD61JCL1P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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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阙义雄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市区城管罚决〔2026〕30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违法事实: 经调查,汕尾市城区阙义雄道路运输部(个体工商户)司机阙义雄于2026年4月26日,在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洲路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粤N22790)运载砂土未作密闭遮盖,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运输砂土未作密闭措施
罚款金额(万元): 0.4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5/01
公示截止期: 2026/05/01
处罚机关: 汕尾市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 汕尾市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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