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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市城区民荣食品小卖部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02MA575XX34F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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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吴民荣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尾烟简处﹝2026﹞第3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2026年4月24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对汕尾市城区红草镇青圩中街持证户吴民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440632005205,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02MA575XX34F)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牡丹(红中支)1条,共计1个品种1条。卷烟的32位码都已经被刮掉了,无法识别,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经抽样检验,均为真品卷烟。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局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00元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01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4/24
公示截止期:
2027/04/24
处罚机关:
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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