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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陆丰市碣石镇三华园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81MAE7UE6J4F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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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戴友宽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陆烟处﹝2026﹞第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法事实:
2026年1月27日,接12313平台举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持证户戴友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441581188304)位于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碣石镇草洋村星湖三和园小区南侧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戴友宽涉嫌存在违法经营卷烟行为,现场查获涉嫌为非法生产的卷烟:中华(双中支中国税收未缴专供出口)10包,云烟(小重九中国税收未缴专供出口)6包,南京(雨花石专供出口)10包,合计3个品种26包。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及价格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现场无法辨别卷烟真伪,需要送检鉴定,为进一步做好调查取证,经我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44N3002240),并将"送达"联交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7日内到陆丰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五中队接受调查处理。以上检查均有拍照记录。我局依法立案后查实,涉案卷烟3个品种26小包为当事人戴友宽所有,戴友宽持有我局核发的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从2025年12月23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为441581188304。涉案卷烟是当事人在门店向陌生人购买的,后又被当事人用于门店零售的,尚未进行销售就被我局查获。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及价格证明,同时,涉案卷烟经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真伪,鉴定结论:中华(双中支中国税收未缴专供出口),云烟(小重九中国税收未缴专供出口),南京(雨花石专供出口)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属于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6年度全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的价格计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烟计﹝2026﹞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核价,涉案卷烟价值为人民币802.73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笔录。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4.询问笔录。5.照片。6.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7.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8.涉案物品核价表。9.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规定的裁量执行标准,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依法对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3个品种26包: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依法对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3个品种26包: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处以违法销售总额802.73元25%的罚款,即罚款200.68元,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罚款金额(万元):
0.020068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4/17
公示截止期:
2027/04/17
处罚机关:
广东省陆丰市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陆丰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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