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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海丰县李嘉玲便利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21MA55HKTW48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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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嘉玲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海烟处﹝2026﹞第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6年02月26日11时37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对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附城镇中河社区下大堀路口持证户李嘉玲(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441521142570工商营业执照号:92441521MA55HKTW48)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卷烟:peel(caracara)0.7条,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Lime)0.5条,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Mango)0.9条,共计3个品种2.1条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及该涉案卷烟条盒包装上未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因现场无法辨别卷烟真伪,需要送检检验。因现场无法辨别卷烟真伪,需要送检鉴定,为了进一步做好调查取证,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依法对上述卷烟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44N5002267),并将"送达"联交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以上检查均有拍照记录。我局依法对此案立案后查实,涉案卷烟有::peel(caracara)0.7条,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Lime)0.5条,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Mango)0.9条,共计3个品种2.1条卷烟,为当事人李嘉玲所有。当事人李嘉玲的经营地址是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附城镇中河社区下大堀路口,企业名称为"海丰县李嘉玲便利店"(许可证上的字号名称),店铺招牌名称是美宜佳,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41521142570,有效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截止,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521MA55HKTW48。2026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李嘉玲的经营场所内现场查获的卷烟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Lime)、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Mango)为真品卷烟。peel(caracara)因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无实物对照样品,目前无法接受委托检验。经查证,我局执法人员开具的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44N5002267)中登记的卷烟品种名称与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数据库中的卷烟品种名称有差别,其中:"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Lime)"与"ESSE(硬CHANGEDOUBLEApplemintLime)";"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Mango)"与"ESSE(硬CHANGEDOUBLEApplemintMango)"为同一品种规格卷烟。结合检验报告结论以及其他证据,我局依法认定:涉案卷烟peel(caracara)0.7条,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Lime)0.5条,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Mango)0.9条,共计3个品种2.1条卷烟的卷烟条盒和小盒上没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属于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违法经营事实,并供认该批卷烟是一位年轻男人上门销售时购买的,是以现金的方式付款,没有开具购进该批卷烟的有效票据证明,无法提供价格证明。当事人自收到《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协助调查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合法来源证明,且并未申请延期提供。该批卷烟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当事人无产生违法所得。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卷烟的价格证明,经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粤烟计〔2021〕55号)以及《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6年度全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的价格计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烟计〔2026〕3号)等有关规定核价,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481.18元。另经调查核实,截至目前为止当事人一年内未曾因违法经营卷烟行为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身份证照片、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原件照片、现场查获卷烟品牌照片、涉案卷烟实物、《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
处罚依据: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行为,将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peel(caracara)0.7条、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Lime)0.5条、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Mango)0.9条(均为小盒包装)全部予以没收,并处货值481.18元2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96.23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09623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4811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4/15
公示截止期:
2026/10/15
处罚机关: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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