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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海丰县恒烨便利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21MA554D7N0R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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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欧俊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海烟处﹝2026﹞第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6年3月15日11时28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对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凤凰新城一楼4号商铺(自主申报)持证户欧俊权(许可证号:441521142338)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卷烟:中华(双中支)1条、贵烟(跨越)1条、钻石(荷花)1条、芙蓉王(绽放)1条,共计4个品种4条卷烟,卷烟的32位码部分已经被刮掉、无法识别,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现场无法辨别卷烟真伪,需要送检鉴定,为了进一步做好调查取证,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依法对上述卷烟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44N5002270),并将"送达"联交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以上检查均有拍照记录。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欧俊权是个体经营户,并以自己名义领取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是:441521142338,有效期限:自2024年11月28日至2027年12月31日。2026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欧俊权的经营场所内现场查获的卷烟:中华(双中支)1条、贵烟(跨越)1条、钻石(荷花)1条、芙蓉王(绽放)1条,共计4个品种4条卷烟。经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均为真品卷烟。经查验,部分涉案卷烟32位码码段损毁无法确定来源地,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粤烟计〔2021〕55号)、《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6年度全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的价格计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烟计〔2026〕3号)等有关规定,本案的总案值为1400元。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违法经营事实,并供认该卷烟是一名中年男子上门销售时购买的。另经调查核实,截至目前为止当事人一年内未曾因违法经营卷烟行为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身份证照片、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现场查获卷烟品牌照片、涉案卷烟实物、营业执照照片、《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涉案物品核价表、涉案卷烟条盒32位码情况表等。本案立案时间为:2026年3月15日。根据查明事实,我局送达了《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烟处告〔2026〕第2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该案当事人经营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附件1: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序号9规定的裁量执行标准。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涉案卷烟中华(双中支)1条、贵烟(跨越)1条、钻石(荷花)1条、芙蓉王(绽放)1条的进货总额1400元处以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7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07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4/15
公示截止期:
2026/10/15
处罚机关: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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