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陆河河田美宜佳百货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23MACUKC3A9G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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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彭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陆河烟处﹝2026﹞第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2026年03月15日11时23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对汕尾市陆河县河田镇城东路1号(自主申报)持证户彭河(许可证号:441523103315)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卷烟:双喜(软蓝红玫王)1条、白沙(硬精品三代)1条、双喜(硬精品好日子)1条、大前门(软)1条,共计4个品种4条卷烟,卷烟的32位码部分显示为:5081222877197506SWYC4415********、60202528***56338SWYC4415********、60127160****2604SWYC4415********、6011408046476326SWYC4415********,识别的来源地为汕尾市、广西省南宁市,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现场无法辨别卷烟真伪,需要送检鉴定,为了进一步做好调查取证,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依法对上述卷烟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44N7001846),并将"送达"联交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以上检查均有拍照记录。我局依法对此案立案后查实,涉案卷烟有:双喜(软蓝红玫王)1条、白沙(硬精品三代)1条、双喜(硬精品好日子)1条、大前门(软)1条,共计4个品种4条卷烟,卷烟的32位码部分显示为:5081222877197506SWYC4415********、60202528***56338SWYC4415********、60127160****2604SWYC4415********、6011408046476326SWYC4415********,识别的来源地为汕尾市、广西省南宁市(详见涉案卷烟32位码情况登记表),为当事人彭河所有。当事人彭河的经营地址是汕尾市陆河县河田镇城东路1号(自主申报),企业(字号)名称为"陆河河田美宜佳百货店",店铺招牌为"美宜佳",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41523103315,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经当事人彭河供述,涉案卷烟是当事人于案发的前几天跟一个面生的中年男人手中购进的,购进后放在自己店里销售,但是未销售就被我局专卖执法人员查获,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涉案卷烟经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真品卷烟,当事人对以上结论无异议。结合检验报告结论以及其他证据,我局依法认定上述卷烟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价格证明,经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粤烟计〔2021〕55号)、《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6年度全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的价格计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烟计〔2026〕3号)等相关规定核价,涉案卷烟共价值人民币450元整。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一年内没有被我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过。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附件1: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序号9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450元5%的罚款,即罚款金额合计人民币22.5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0225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4/14
公示截止期: 2027/04/14
处罚机关: 广东省陆河县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陆河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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