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海丰县海城樱樱宝便利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21MACX6YQ50C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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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丽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海烟处﹝2026﹞第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6年2月28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后,对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长埔村委碧桂园天銮山璟园11号(自主申报)持证户王丽兰(许可证号:441521143541)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卷烟及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红双喜(硬)12小盒、红双喜(软)12小盒、玉溪(软阿诗玛)11小盒、555(冰炫)7小盒,共计4个品种42小盒。当事人王丽兰不在场,其雇佣的员工吴镇江为现场负责人。经现场致电询问当事人,当事人表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因现场无法辨别卷烟真伪,需要送检检验。为了进一步做好调查取证,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依法对上述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编号:44N5002304),并将'送达'联交给现场负责人,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海丰县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处理。以上检查均有拍照记录。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王丽兰是个体经营户,并以自己名义领取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441521143541,有效期限:自2025年11月21日至2028年12月3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92441521MACX6YQ50C,字号名称叫海丰县海城樱樱宝便利店,由于加盟美宜佳便利店,现场店铺招牌是美宜佳便利店。2026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王丽兰的经营场所内现场查获的卷烟经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均为:真品卷烟。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违法经营事实,并供认该批卷烟是一位开黑色电动车的青年男子送货上门销售时购买的,是以现金的方式付款,没有开具购进该批卷烟的有效票据证明,无法提供价格证明。当事人自收到《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协助调查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合法来源证明,且并未申请延期提供。该批卷烟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当事人无产生违法所得。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一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卷烟行为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涉案卷烟红双喜(硬)12小盒、红双喜(软)12小盒,共计2个品种24小盒的卷烟小盒上没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属于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涉案卷烟555(冰炫)7小盒的小盒上有"由中烟英美烟草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韩国·英美烟草集团出品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的字样。涉案卷烟玉溪(软阿诗玛)11小盒、555(冰炫)7小盒,共计2个品种18小盒当事人均未能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凭证,且经广东烟草汕尾市有限公司海丰县分公司营销部在市级营销运营管理子系统(汕尾)对玉溪(软阿诗玛)、555(冰炫)在销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玉溪(软阿诗玛)、555(冰炫)均不是广东烟草汕尾市有限公司在销卷烟品牌规格,故涉案卷烟玉溪(软阿诗玛)11小盒、555(冰炫)7小盒,共计2个品种18小盒,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粤烟计〔2021〕55号)、《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6年度全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的价格计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烟计〔2026〕3号)等相关规定,本案总案值为709.4元,其中,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案值为314.4元;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案值为395元。经查证,我局执法人员开具的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44N5002304)中登记的卷烟品种名称与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数据库中的卷烟品种名称有差别,其中:"红双喜(硬)"与"红双喜(硬南洋)";"红双喜(软)"与"红双喜(软南洋)"为同一品种规格卷烟。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原件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原件照片、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原件照片、现场查获卷烟品牌照片、涉案卷烟实物、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涉案物品核价表、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协助调查通知书、涉案卷烟玉溪(软阿诗玛)、555(冰炫)均不是广东烟草汕尾市有限公司在销卷烟品牌规格的证明。本案立案时间为:
处罚依据: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及《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附件1: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序号9规定的裁量执行标准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对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行为,将其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红双喜(硬)12小盒、红双喜(软)12小盒,共计2个品种24小盒全部予以没收,并处以货值314.4元2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62.88元;2.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涉案卷烟进货总额395元处以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9.75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08263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314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4/14
公示截止期: 2026/10/14
处罚机关: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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