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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市城区迎发百货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02MA4Y28AQ4F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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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韩海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尾烟处﹝2026﹞第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2026年3月2日,汕尾市烟草专卖局联合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埔边派出所,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对持证户韩海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44150110581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02MA4Y28AQ4F)位于汕尾市城区红草镇埔边海汕公路边中段2号的仓储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黄金叶(商鼎)125条、钻石(细支荷花)28条、钻石(双中支荷花)21条、中华(双中支)22条、钻石(荷花)84条、牡丹(蓝中支)56条、牡丹(红中支)100条,共计7个品种436条卷烟,卷烟的32位码部分显示为非汕尾本地码段:6010************nyyc411381******、6010************nyyc411381******等,部分已被人为损毁,无法识别来源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经抽样检验,均为真品卷烟。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局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和《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附件1: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序号9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20890元9%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0880.1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08801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4/08
公示截止期:
2027/04/08
处罚机关:
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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