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市城区丝可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02MAEWEK6M0E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
法定代表人: 余吉洲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尾烟处﹝2026﹞第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法事实: 2026年2月24日,接举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后,对汕尾市城区凤山街道三马路293号第1、2门面(自主申报)余吉洲(该户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02MAEWEK6M0E)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卷烟:Cigaronne(MENTHOL)7小盒、Cigaronne(Royalslims)8小盒,共计2个品规15小盒卷烟;查获非法生产的卷烟黄鹤楼(硬果韵细支中国税收未缴专供出口免税版)1条9小盒、SevenStars(软14)2条,共计2个品规3条9小盒;总计4个品规3条24小盒。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经抽样检验,均为真品卷烟。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局认定:违反了《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烟法〔2025〕140号)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附件1: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序号10。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Cigaronne(MENTHOL)7小盒、Cigaronne(Royalslims)8小盒,共计2个品规15小盒卷烟,并处货值282.66元3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98.93元;2.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处以违法销售总额1082.79元4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87.25元,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黄鹤楼(硬果韵细支中国税收未缴专供出口免税版)1条9小盒、SevenStars(软14)2条,共计2个品规3条9小盒卷烟公开销毁。
罚款金额(万元): 0.058618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13654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4/07
公示截止期: 2029/04/07
处罚机关: 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