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市城区千宠儿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02MADYNLM8X4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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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吴秋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尾烟处﹝2026﹞第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法事实: 2026年1月21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现场负责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后,对汕尾市城区祯祥街61号、61A号(自主申报)吴秋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441502108776,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02MADYNLM8X4)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卷烟:ESSE(CHANGEDOUBLE)6小盒、BOHEM(mojitoDouble)3小盒等,共计34个品规104小盒卷烟;黄鹤楼(果韵蜜桃味)5小盒、黄鹤楼(西瓜冰)5小盒、黄鹤楼(果韵葡萄味)5小盒,共计3个品规15小盒为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共计37个品规119小盒卷烟。当事人吴秋菊不在场,其姐姐吴秋容为现场负责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经抽样检验,均为真品卷烟。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局认定:违反了《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烟法〔2025〕140号)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附件1: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序号10。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Peel(MOHITOSHAKE)2小盒、Marlboro(VISTAsammersplash)2小盒等,共计30个品规86小盒卷烟,并处货值1897.11元4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758.84元;2.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处以违法销售总额739.14元3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21.74元,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GALAXY(COLDRED)2小盒等,共计7个品规33小盒卷烟公开销毁。
罚款金额(万元): 0.098058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26362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4/01
公示截止期: 2029/04/01
处罚机关: 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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