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海丰县梅陇镇早晚便利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21MABUKGU24T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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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杨世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海烟处﹝2026﹞第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6年3月9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后,对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梅陇镇人民医院路口北侧2号商铺(自主申报)持证户杨世文(许可证号:441521143349,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21MABUKGU24T)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双喜(硬经典1906)0.9条、利群(新版)0.7条、玉溪(软)1条,共计6个品种4条(6个品种都是小盒包装)。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因现场无法辨别卷烟真伪,需要送检检验。为了进一步做好调查取证,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依法对上述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编号:44N5002240),并将'送达'联交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海丰县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处理。以上检查均有拍照记录。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杨世文是个体经营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21MABUKGU24T,名称:海丰县梅陇镇早晚便利店,现场店铺招牌是早晚便利店。当事人以自己名义领取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是:441521143349,有效期限:自2023年6月16日至2026年6月30日。2026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杨世文的经营场所内现场查获的卷烟:双喜(硬经典1906)0.9条、利群(新版)0.7条、玉溪(软)1条、牡丹(软)0.5条、黄鹤楼(天下名楼)0.4条、贵烟(跨越)0.5条,合计6个品种4条(6个品种都是小盒包装)。经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违法经营事实,并供认该卷烟是一名男子送货上门销售时购买的,是以现金的方式交易的,没有开具购进该批卷烟的有效票据证明,无法提供价格证明。该批卷烟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当事人无产生违法所得。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一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卷烟行为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粤烟计〔2021〕55号)、《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6年度全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的价格计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烟计〔2026〕3号)等相关规定,本案的总案值为744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身份证原件照片、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原件照片、现场查获卷烟品牌照片、涉案卷烟实物、营业执照原件照片、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涉案物品核价表。本案立案时间为:2026年3月9日。根据查明事实,我局送达了《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烟处告〔2026〕第20号),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该案当事人经营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附件1: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序号10规定的裁量执行标准。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按涉案卷烟处以销售总额744元2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48.8元,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双喜(硬经典1906)0.9条、利群(新版)0.7条、玉溪(软)1条、牡丹(软)0.5条、黄鹤楼(天下名楼)0.4条、贵烟(跨越)0.5条,合计6个品种4条(6个品种都是小盒包装)予以公开销毁。
罚款金额(万元): 0.01488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3/27
公示截止期: 2026/09/27
处罚机关: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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