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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陆河县水唇新港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23303996247H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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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彭新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尾市监处罚〔2026〕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违法事实:
2024年5月20日,本局联合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汕尾市公安局、汕尾市税务局等单位对汕尾市新湖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收银台上的电脑安装有油站管理系统"TheTools.exe"软件,该软件具有修改计量数据与税控数据的功能,其中3#、4#、7#、8#加油枪存在计量异常。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对涉案物品实施强制措施。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本局依法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涉案的加油机及其系统进行检测。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1份测试报告,结论为:2块加油机计控主板具有修改计量数据和税控数据的功能。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出具了2份计控主板检测报告,结论为:2块计控主板电路与型评备案材料不一致,结论为不合格。广东省陆河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出具了4份计量检定结果通知书,结论为:3#、4#、7#、8#加油枪计量检定不合格。综合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涉案3#、4#、7#、8#枪加油机认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由于现场执法人员未能获取涉案加油机的原始记录台账,且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4条加油枪的加油明细、购油成本及已缴纳税款等核心材料,致使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定。
处罚依据: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关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涉案的2台加油机及2块计控主板;2.罚款2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2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3/19
公示截止期:
2029/03/19
处罚机关: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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