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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市新湖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02725962856X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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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陈游洪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尾市监处罚〔2026〕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违法事实:
2024年5月21日,本局联合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汕尾市公安局、汕尾市税务局等单位执法人员对汕尾市新湖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收银台上的电脑安装有油站管理系统"FCMC"软件,该软件具有修改计量数据与税控数据的功能。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对涉案物品实施强制措施。
处罚依据: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关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加上违法时间较长,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给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全面考虑以下因素:(一)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以及过错程度;(二)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裁量为"从重"。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收涉案的四台加油机及12块计控主板;2.没收违法所得4620293.59元;3.罚款2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2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462.029359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3/13
公示截止期:
2026/06/13
处罚机关: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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