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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海丰县伟超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21MAC37YT23M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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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黎雅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环海丰罚〔202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
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3日,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时,该单位正常营业。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单位内有口腔CBCT室,室内放置有一台口腔CBCT射线装置(型号Xineos-1313),经调阅该单位口腔CBCT射线装置运行记录,该射线装置首次运行时间在2024年11月,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也有运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接近1年,使用过程中不收取费用。根据《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附件:《射线装置分类》的有关规定,该单位使用的口腔CBCT射线装置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但该单位未能出具相关辐射安全许可证,客观上具有潜在的、一般性的危害人体健康、行政管理秩序以及辐射安全的风险,即该单位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七章"辐射污染防治类"第十五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7.15裁量标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1.55万元(大写:壹万伍仟伍佰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1.55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14
公示截止期:
2029/02/14
处罚机关: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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