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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海丰县梅陇联兴首饰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21579667102X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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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谢江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环海丰罚〔202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10日,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海丰县梅陇联兴首饰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该单位从事首饰配件生产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是研磨工艺、抛光工艺产生的废水,废水在车间内水桶初步沉淀后经车间管道排放至集水池,再通过水泵抽至一体化设备沉淀处理,沉淀处理后的废水由排放管道排向清水池,通过清水池的废水排放口排向市政管网。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该单位生产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并开展监测。2025年11月11日,根据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海丰分局)环境监测F20251110A】监测结论:该单位废水排放口水质总铜浓度超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三级标准5.4倍。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七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2.7.1裁量标准、《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以及参照《汕尾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积极履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根据上述标准减少罚款金额的,降低后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处罚。"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12.5万元(大写: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12.5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14
公示截止期:
2029/02/14
处罚机关: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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